辉南县鹏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对***与辉南县鹏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523执异46号
案外人:***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辉南县鹏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南县朝阳镇卓越家园小区C12-102门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辉南县鹏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称,请求解除对吉Axxxx号车辆的查封。事实与理由:吉Axxxx号奥迪轿车行车证上载明的车主虽是***,但该车的实际所有权人是***。在2018年5月16日,***因经营资金短缺,用该车抵押向***借款20万元,约定期7个月。***提供借款后,***将该车交付***占有、保管、使用。***的妻子栾政使用该车时交通违章罚款的处理、办理交强险、商业保险合同足以证实。借款期限届满后,***没有偿还借款,2019年2月9日双方达成以车抵债协议书。***将该车作价20万元抵偿借款。协议生效后,***因先前占有、使用该车,从而以直接占有方式取得该车的所有权,同时***的欠款20万元与该车价款抵销,双方履行完车辆买卖的义务,***完全取得了该车的所有权。***曾多次联系***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未果。根据法律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交付时起转移。该车在法院查封前已出卖并交付给***,在***收到抵债车辆之日起即取得吉Axxxx号车辆的所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解除对吉Axxxx号车辆的查封。
***称,请求驳回***的异议请求。***、***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第二条,***要积极协助***进行车辆的过户手续及有效证件。***应当及时办理过户,***没有办理过户恰恰说明了其并非产权人。***没有提交银行流水,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借款没有体现用车辆抵押,但是在签订车辆转让协议前,2018年8月31日就有违章,***称借款抵押,恰恰说明该车并非借款抵押,车辆转让协议也并非真实。
***称,我向***借款20万元现金,干工程用。我没有能力偿还,用我的奥迪A6抵给了***。现在车在***手里。请法院对该车解除查封,我为***过户。***提交的抵账协议、借条都是真实的。
本院查明,在原告***诉被告辉南县鹏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作出(2019)吉0523民初344号民事裁定,于2019年4月4日向长春市车辆管理所送达了保全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的吉AG498J号奥迪A6轿车。本院经审理作出(2019)吉0523民初344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辉南县鹏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8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本院立(2019)吉0523执662号进行执行。
本院认为,吉Axxxx号奥迪A6轿车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已登记的车辆的权利人应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也无法证明其在法院查封车辆之前就已经实际占有、使用该车辆。***主张其为该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的证据不足,***不具有排除对该车辆的执行的权利。***的执行异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的执行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井丽纯
审判员  李长龙
审判员  武传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