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南县鹏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与沈卫国、***与***等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5执复42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祎薇,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律师(通化)。
申请执行人:沈卫国,男,汉族,住辉南县。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辉南县。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男,汉族,住辉南县。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高云光,男,汉族,住辉南县。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男,汉族,住辉南县。
被执行人:杨洪亮,男,汉族,住辉南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辉南县。
被执行人:辉南县鹏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现已注销),住所地,辉南县。
法定代表人:杨洪亮,经理。
复议申请人***不服辉南县人民法院(2020)吉0523执异15、16、1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辉南县人民法院查明,***与被执行人杨洪亮、辉南县鹏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杨洪亮、辉南县鹏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该案在执行中没有查封(或保全)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高云光与被执行人杨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杨洪亮、***偿还高云光借款本金110万元及利息,给付高云光律师代理费5000元,该案在执行中没有查封(或保全)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判决***偿还***借款本金39万元,该案在执行中没有查封(或保全)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与辉南县鹏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杨洪亮、***民间借贷纠纷的一案,判决辉南县鹏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杨洪亮、***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申请诉讼保全,裁定查封***及杨洪亮名下的12处房屋、4台车辆。申请执行人沈卫国与被执行人杨洪亮、辉南县鹏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辉南县鹏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杨洪亮偿还沈卫国借款本金148万元及利息。沈卫国申请诉讼保全,裁定查封杨洪亮、***夫妇名下7处房屋2台车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杨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杨洪亮、***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申请诉讼保全,裁定查封杨洪亮、***4处房屋及1台车辆。***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辉南县人民法院裁定对***名下的5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拍卖在进行中。其它执行案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辉南县鹏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未经清算直接注销营业执照,已丧失法人资格。***与杨洪亮系夫妻关系。***、高云光、***以***、杨洪亮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参与分配。辉南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8日作出通知,清偿顺序是:第一、建行辉南支行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第二、有保全的按照采取保全措施的时间顺序清偿;第三,上述两项剩余部分财产清偿给其他申请执行人。***、高云光、***对该通知不服,向辉南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辉南县人民法院认为,在上述六件执行案件中,每个案件的被执行人都不完全一致,有的案件的被执行人中有辉南县鹏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但因辉南县鹏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已经注销营业执照,辉南县鹏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已经不具有法人资格。被执行人杨洪亮、***名下财产的性质在执行中尚没有确定是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杨洪亮名下的财产现状没有完全查清,车辆是否存在,有的房屋产权存在争议没有处理完毕。尚无法确认杨洪亮、***名下大量财产的价值数额,能否清偿六名申请执行人的债务。在现情形下无法确定没有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执行人***、高云光、***能否参与配。所以辉南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8日作出的通知应予以撤销,在查清被执行人杨洪亮、***的财产情况及每人负担的债务数额后,根据查清的事实,依法作出新的是否准予***、高云光、***参与分配的通知。利害关系人及案件当事人对新的通知有异议可再次提出执行异议。
复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辉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523执异15、16、17号执行裁定,对异议人***、高云光、***参与分配申请不予支持。其理由,一、三异议人参与分配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和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条件为:1、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2、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3、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本案中,被申请人关于参与分配的申请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不应当得到支持。二、三异议人的执行案件与复议申请人的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不一致,不符合参与分配的法定条件。
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辉南县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外,复议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有关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院认为,异议人***、高云光、***向辉南县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对复议申请人***拍卖被执行人的五处房产进行分配,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和五百零九条的规定,被执行人除辉南县人民法院拍卖的五套房产外,还有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需要复议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据。辉南县人民法院在审查异议时,既没有召开听证会,也没有没有查清被执行人有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撤销辉南县人民法院2020年4月8日作出的通知中的第二项、第三项不妥,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辉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523执异15、16、17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辉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玉杰
审判员  王 红
审判员  王文立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宗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