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4民初531号
原告:吉林省华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春市宽城区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堃,女,1967年7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现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男,1964年8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现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女,1969年8月15日生,满族,无职业,现住沈阳市沈河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东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法律顾问。
原告吉林省华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堃、***、**及第三人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吉林省华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华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584.00元,减半收取计14,292.00元,由原告吉林省华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韩 超
人民陪审员 马 悦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程 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