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绿色城市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绿色城市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市空调清洗行业协会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4民初2318号
原告:四川绿色城市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濯锦北路134号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成都市空调清洗行业协会,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108号东恒国际1栋1单元317号。
负责人:张准,会长。
原告四川绿色城市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空调清洗行业协会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原告四川绿色城市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绿色城市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市空调清洗行业协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绿色城市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范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钟翠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邹聪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