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绿色城市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绿色城市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空调清洗行业协会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终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绿色城市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濯锦北路134号1层。
法定代表人:刘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芹,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韬,四川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空调清洗行业协会,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108号东恒国际1栋1单元317号。
负责人:张准,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庄声,四川瑞信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绿色城市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色环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空调清洗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空调清洗协会)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4民初40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绿色环保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1.判令空调清洗协会立即停止对绿色环保公司的名誉侵权,删除其官网上发布的成空协(2018)1号侵权文件;2.判令空调清洗协会在其官网及四川日报、华西都市报上连续3个月刊登侵权道歉信;3.判令空调清洗协会赔偿绿色环保公司名誉损失50000元(精神损害10000元、经济损失40000元)。事实与理由:1.案涉《决定》面向的是社会不特定主体,传播范围早已超出空调清洗协会的内部管理范围,故绿色环保公司与空调清洗协会因内部资料所载内容而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属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2.空调清洗协会发布侵权文件中载明的内容构成对绿色环保公司的名誉侵权,应承担相应责任;3.绿色环保公司对成都慧鑫润公司关于南充市中心医院项目提出的书面质疑,符合法律规定,且未违反行业协会规定的章程,故不存在恶意质疑会员之行为。
空调清洗协会辩称,1.社会团体的管理人员应做宽泛解释,不应局限于自然人;2.绿色环保公司认为其没有违反空调清洗协会的相关章程和规定,故认为除名决定是不合法的仅是对空调清洗协会的处理决定不服;3.该《决定》不存在谩骂、人身攻击和捏造事实的情形,故绿色环保公司主张侵犯名誉权不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绿色环保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空调清洗协会立即停止对绿色环保公司的名誉侵权,删除其官网上发布的成空协(2018)1号侵权文件;2、请求依法判令空调清洗协会在其官网及四川日报、华西都市报上连续3个月刊登侵权道歉信;3、请求依法判令空调清洗协会赔偿绿色环保公司名誉损失50000元(精神损害10000元、经济损失40000元);4、本案诉讼费等案件实际发生的费用由空调清洗协会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空调清洗协会是由省内从事空调清洗、净化、消毒、检测服务与相关设备、产品生产、经营以及技术研究开发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的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绿色环保公司系空调清洗协会理事会员。空调清洗协会制定《空调清洗协会章程》对空调清洗协会的业务范围,会员的入会条件及程序,会员享有的权利及履行的义务,会员退会、除名,社团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进行了规定。空调清洗协会制定《空调清洗协会入会与退会管理办法》及《空调清洗协会秘书处工作管理制度和分工职责》,对新入会单位的条件、核查考评及审核批准,会员单位退回流程、自动退回事由、会员除名事由进行了规定。空调清洗协会理事会成员由十个会员单位构成,监事会成员由五个会员单位构成。
2017年8月,绿色环保公司绿色环保公司对《南充市中心医院中央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灭菌服务(第二次)政府采购(项目编号:5113012017000508)》的采购结果提出书面质疑,质疑该项目成交人成都慧鑫润空气净化技术有限公司履约能力和失信记录问题。绿色环保公司提交的质疑书载明质疑理由为成都慧鑫润空气净化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放弃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全院中央空调末端设备清洗采购项目中标资格,其原因为该公司人员与设备配备不齐及成交供应商认为付款方式与实际清洗数量不能一致等问题,故放弃中标。南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该项质疑进行了答复,表示经查核中、省政府采购官方网站,成交人成都慧鑫润空气净化技术有限公司未被列入政府采购失信行为人员名单,未发现由其它的被处理处罚公告,同时,绿色环保公司也没有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成都慧鑫润空气净化技术有限公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当行为。
2017年12月26日,成都慧鑫润空气净化技术有限公司向空调清洗协会出具《关于绿色环保公司对我司恶意举报质疑的投诉函》,内容如下“2017年8月绿色环保公司向南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恶意举报质疑我司,质疑我公司不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且有失信行为。经南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多方调查核实,证明绿色环保公司所质疑的事项并不成立。绿色环保公司作为协会理事单位在无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恶意举报质疑诽谤协会内成员单位,给我司造成巨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特此向协会呈函投诉,请协会根据章程和管理规定对绿色环保公司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2017年12月27日下午四点,空调清洗协会在秘书处办公室召开理事会,并于当日出具《会议纪要》,《会议纪要》载明“此次理事会主要讨论关于绿色环保公司恶意举报、质疑、诽谤、诬陷会员单位一事。理事会听取了被绿色环保公司恶意举报的会员单位负责人的陈述,将被恶意举报的前因、经过和结果都一一作了详细论述,并向协会秘书处提交了书面的情况说明书及佐证材料。鉴于绿色环保公司的所作所为已经给协会内部造成了相当恶劣的影响,经理事会慎重讨论决定给予绿色环保公司除名,同时,因绿色环保公司负责人杨海勇无视协会规章制度,多次无故缺席理事会重要会议,有失其作为理事的责任和义务,经理事会决议免去杨海勇理事职务。另外,四川蜀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入会时是以杨海勇作为该公司负责人的身份提出申请,并未经过人员培训和公司评审的程序,经理事会慎重考虑,决定同时对四川蜀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除名处理。上述《会议纪要》有九人签名。
2018年1月15日,空调清洗协会出具《关于免去杨海勇理事职务和给予绿色环保公司和成都蜀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除名处理的决定》(成空协(2018)1号文件),内容如下“绿色环保公司和成都蜀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杨海勇因多次无故不参加协会理事会重要会议,经协会多次警告后,仍然未履行其作为理事的责任和义务,另外,协会接到会员单位实名书面材料投诉,投诉其存在恶意举报、质疑、诽谤、诬陷会员单位的行为,鉴于其行为已经在协会内部造成相当恶劣的影响,经理事会决议,决定免去杨海勇理事职务,给予绿色环保公司和成都蜀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除名处理。即日起,协会颁发给绿色环保公司编号为CDCIA-2017022和成都蜀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编号为CDCIA-2017025的会员证书和有效日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空调风管清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作废,颁发给以上两家公司有效日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专业清洗机构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评估合格证书”作废。同时,颁发给绿色环保公司人员袁成林、谢云双、周晓利、谢建平、谢清林、何永权、罗隆胜等7人的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的上岗证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合格证书”作废。上述处理决定发布于空调清洗协会运营管理的网站(网址:××/)。
绿色环保公司提交的网页截图显示,通过手机百度搜索绿色环保公司,网页出现“关于免去杨海勇理事职务和给予绿色环保公司和成都蜀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除名处理的决定”,该信息来源于空调清洗协会运营管理的网站(网址:××/),点击上述内容就进入空调清洗协会官网及其发布的案涉文件。
空调清洗协会于2017年10月23日(2017年10月19日短信通知)、2017年11月23日(2017年11月20日短信通知)、2017年11月27日(2017年11月27日短信通知)下午四点召开的三次理事会,绿色环保公司负责人杨海勇未参加会议,其中杨海勇收到2017年11月23日、2017年11月27日召开会议的短信通知后,均回复“已请假”。
上述事实有绿色环保公司提交的《公证书》、《空调清洗协会章程》、《空调清洗协会入会与退会管理办法》、短信通知截图、手机百度搜索绿色环保公司截图、《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全院中央空调末端设备清洗采购书》、《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全院中央空调末端设备清洗采购流标公告》、绿色环保公司(质疑书),空调清洗协会提交的空调清洗协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空调清洗协会《管理制度和分工职责》、空调清洗协会《入会与退会管理办法》、《成都慧鑫润空气净化技术有限公司投诉函》、《南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质疑答复》、会议记录、处理决定、会议纪要、短信通知截图及手机记录、会议签到表、空调清洗协会对绿色环保公司作出退会处理决定的网页截图、关于理事会和监事会空缺名额增补的名单(成空协[2017]2号)及原、空调清洗协会的陈述在案为证。关于绿色环保公司提交的《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系行政部门出具的通知,与本案无关联性,一审法院不将其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关于绿色环保公司提交的录音、电话录音(桂昌跃)、视频录音,空调清洗协会均不予认可,因对话人的身份不能确定亦不能确定对话内容系对话人真实意思表示,在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不将其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万达集团招标信息、重庆师范大学空调维修服务采购公告不能确定与本案的关联性,故一审法院不将其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当事人以其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空调清洗协会系社会团体法人,绿色环保公司系空调清洗协会会员单位,应遵守空调清洗协会制定的章程及制度规定。空调清洗协会出具的《关于免去杨海勇理事职务和给予绿色环保公司和成都蜀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除名处理的决定》(成空协(2018)1号文件)是以绿色环保公司负责人多次无故不参加协会理事会会议,以及其他会员单位实名书面材料投诉被绿色环保公司恶意举报质疑及投诉内容的佐证材料为依据而做出,该决定的内容为对绿色环保公司负责人及绿色环保公司不遵守协会规章制度的表述和处罚意见,该决定的发布位置为空调清洗协会管理的网站,以上行为并未超出社会团体对其入会会员的内部管理范围,由此产生的名誉权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四川绿色城市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空调清洗协会系社会团体法人,绿色环保公司系该协会的理事会员,而非管理的人员。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驳回绿色环保公司起诉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应对绿色环保公司的起诉进行实体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4民初401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毛宇健
审判员  马丽莎
审判员  罗健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雷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