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秦通电子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秦通电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104执27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3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执行人:西安市秦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西安市秦通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04民初32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西安市秦通电子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84149元、利息31645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8806元、公告费800元。因被执行人西安市秦通电子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西安市秦通电子有限公司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秦通电子有限公司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报告财产。 2、本院于2020年8月3日、11月25日两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名下无房产、车辆信息。 3、本院已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西安市秦通电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电话及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西安市秦通电子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支付借款本金184149元、利息31645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8806元、公告费800元,全额未予执行。本案执行费7502元,全额未予收取。 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执行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经超过三个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需采取续查封、***等执行措施的,须在到期之日三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杨  繁   二O二O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