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信建设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

***航数据有限公司与中国通信建设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民初3785号之一
申请人:中国通信建设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1011126699,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楼**。
法定代表人:陈早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强,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航数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Q3M8T75,,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锦惠路**
法定代表人:刘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一,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纳,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通信建设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航数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通信建设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航数据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8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通信建设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航数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万元或查封其名下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凌彦
人民陪审员  叶剑军
人民陪审员  刘建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邹迪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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