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2民终9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国通信建设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15号楼1座。
法定代表人:王睿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晋鹏,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彬,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无锡尚航数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锦惠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刘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洪、黎纳,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通信建设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信设计院公司)因与上诉人无锡尚航数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航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206民初3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通信设计院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尚航公司支付设计费128万元。事实和理由:1.其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设计文件,“建筑装修与结构”部分设计缺陷系因尚航公司未提供基础数据所致,不能以此为由否定其设计费用请求权。2.一审判决双方设计合同终止有误。首先,其公司已经根据合同约定,完成了设计义务;其次,即使部分设计有瑕疵,尚航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公司进行修改而不是解除合同;第三,尚航公司没有按照约定付款进度支付设计费,系先违约方。3.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可以继续履行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综上,其公司已经履行合同义务,既然一审法院判令双方合同终止,那么尚航公司应支付全部设计费,此外尚航公司还应支付其公司出具效果图费用损失10万元。
尚航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改判驳回同通信设计院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且其公司不承担诉讼和鉴定费用。事实和理由:1.本案设计文件是通信设计院公司所致,与其公司有无将设计文件向住建部门送审无关,本案是厂房改造工程,相关设计文件无需向住建部门送审。2.经鉴定,通信设计院公司提交的设计文件存在缺陷,其公司不应承担鉴定费用。综上,请求驳回通信设计院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原告通信设计院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尚航公司支付已满足付款条件的设计费256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92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4.35%计算至2019年7月24日止,利息为5148.49元;以256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一至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4.7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尚航公司赔偿损失10万元。
反诉原告尚航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通信设计院公司返还尚航公司已支付的设计费192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92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1.2018年7月16日,尚航公司向通信设计院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内容为:无锡尚航华东云基地一期项目设计服务评标工作已经结束,经评标委员会评议,决定贵单位为本项目中标候选人,中标金额为项目可研、一阶段设计7万元,施工图设计128万元。请贵单位接到本通知书后,与尚航公司签订本项目合同。
2.2018年9月7日,尚航公司(甲方)与通信设计院公司(乙方)签订《设计合同》。设计内容为:一期数据中心IT规划及平面布局、建筑装修与结构(含机房外墙装修保温、机房加固、电池间及辅助用房的结构夹层、屋顶防水排水、柴发混凝土结构基础)、电气系统(包含但不限于110KV变压器以下配电系统,包含后备柴油发电机系统)、采暖通风与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消防系统、监控系统、弱电综合布线系统等与本期建设相关的园区管廊。设计执行方式:乙方提交《施工图设计》(含图纸及说明)、《技术规格书》、《工程量清单》,乙方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甲方安排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在10个工作日内做必要调整补充负责施工开始阶段的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工程洽商变更的审核确认、设计变更的提出、审核、确认,参加工程阶段性验收、工程试运行、工程竣工验收,配合甲方进行技术文件的整理编制、技术沟通交流、过程检查验收,与项目各参与方一起完成本合同范围内项目的交付验收。设计进度要求:甲方提供设计所需基础资料的时间:合同签订后2日历天;乙方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20日历天;甲方审查验收和接受设计文件的时间:20日历天;费用标准及支付:本合同费用总额(含6%增值税)为:128万元,包括甲方就乙方履行本合同所应支付的全部费用及税费。其中35%(448000元)的支付时间为提交《施工图设计》(含图纸及说明)、《技术规格书》、《工程量清单》并通过甲方审核定稿后10个工作日内,35%(448000元)的支付时间为一期数据中心建设(分期建设的第1期)竣工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10%(128000元)为一期数据中心建设(分期建设的第2期)竣工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10%(128000元)的支付时间为一期数据中心建设(分期建设的第3期)竣工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10%(128000元)的支付时间为一期数据中心建设全部竣工验收6个月后。甲方权利与义务:甲方应及时验收乙方交付的设计成果。甲方认为乙方交付的设计成果未达到设计要求的,可通知乙方修改。乙方需按照要求进行修改,直到甲方认为交付的设计成果达到设计要求止。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和费用的增加由乙方负责。乙方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乙方对设计文件及其内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审查或批准意见,及时对设计文件做相应地修改、补充调整、局部或全部重作。交付及验收:甲方自收到设计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验收,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乙方。若涉及设计文件的修改、补充调整、局部或全部重作,乙方应自收到甲方通知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和/或补充调整,或自收到甲方通知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局部重作,或自甲方通知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重作,并将修改、补充调整、重作后的设计文件交付甲方审查、验收。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和费用的增加由乙方负责。乙方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乙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乙方应当在甲方要求的时限内调整、修改或重作,同时赔偿甲方的相应损失。如设计文件经乙方再次调整、修改或重作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仍应支付上述违约金,并退还甲方已支付款项以及自付款之日起至返还之日止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同时赔偿甲方的相应损失。
2019年7月25日,尚航公司向通信设计院公司支付192000元。
3.2018年9月10日,通信设计院公司向尚航公司提交了设计文件。2018年10月9日,通信设计院公司向尚航公司提交了技术规格书。2018年10月26日,通信设计院公司向尚航公司提交了全部设计文件。
4.2019年4月,尚航公司将案涉项目结构改为钢结构。2019年11月,尚航公司就无锡尚航华东云数据中心一期机房楼工程(机电、设备、加固)组织设计招标,不包括加固工程,通信设计院公司参与了投标,但未中标。
5.2019年8月14日,尚航公司向通信设计院公司发出《通知函》,称:2019年7月23日我司就无锡尚航华东云基地一期数据中心建设工程设计事宜与贵司在北京中国通信建设集团设计院进行讨论和交流,并就项目的具体情况向贵方提出建议和修改意见,贵方当时也同意了我方的建议和意见。但在第二天(2019年7月24日)贵公司该项目设计技术负责人陶战驹回复我司,他今后不再负责该项目了。至此项目处于停顿状态,后我司多次电话跟该项目商务负责人沟通要求贵司派替换的设计技术人员,截至今天已过去20多天了,贵司仍未有设计技术人员与我司对接。项目的拖延已给我方造成了巨大损失,而且项目也不可能就这样拖延下去。至此,我方根据合同12.3条内容,正式通知贵方解除合同,并要求贵司承担我方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2019年9月12日,通信设计院公司回复:一、无锡尚航华东云基地一期数据中心建设工程设计项目,我公司已经开展一年有余,我公司项目总负责人一直与贵公司相关负责人保持联系,不存在贵公司所述在7月24日就失联的情况。二、该设计项目施工图设计己于2018年10月正式提交,贵公司数个月并未再提出审核修改意见,远远超过合同约定的20个工作日。该笔费用剩余支付金额:448000-192000=256000元,请立即予以支付。贵公司支付该笔费用前,我公司将无法为贵公司继续提供服务。贵公司对该笔费用的延期支付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贵公司承担。三、该合同执行顺利,不存在解除合同的情形。贵公司无端解除合同会对我公司声誉造成极大损害。若贵公司执意解除,需要支付合同未执行部分的一半作为补偿金:(448000+128000+128000+128000)×50%=416000元。四、合同外金额项。在该合同之外,贵公司提出需要制作园区效果图,我公司为此提供数次建筑师服务,并且请效果图公司出了数个效果图。该笔费用10000元。请立即予以支付。
6.2020年4月20日,通信设计院公司向尚航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尚航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到期的价款256000元和园区效果图费用10万元。
一审中,通信设计院公司提交效果图6张,证明其应尚航公司要求,额外组织人力、物力设计了园区效果图,尚航公司应向其支付效果图费用10万元。经质证,尚航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效果图系双方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项下内容,属于通信设计院公司本应交付的工作成果,并非额外服务,其没有理由再收取费用,通信设计院公司也未提交双方达成10万元的价款合意的证据。
尚航公司提交上海某建筑设计公司出具的评审意见,该评审意见内容为:通信设计院公司设计依据没有关于加固房屋现状的鉴定报告和相关数据,该设计首先不满足《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第1.0.3条的规定要求,其次,1.图纸设计有缺陷,房子坐落的地基有20多米的淤泥质土(原先是鱼塘),地基情况非常不理想,图纸里对该建筑物的基础没有加固措施设计,这种地质条件下不对建筑物基础进行加固设计,不适用南方水网发达地区,这是一大设计缺陷,有风险隐患。另外,二层及屋面均采用增加结构板厚的方式对原楼板进行加固,这种方式增加了结构自重,做法不经济。2.没有体现出专业设计价值,按照通信设计院公司的加固图纸,原土建的梁和柱几乎每根都需要加固,加固量很大,造价很可观。这样的加固方式,施工工期会很长。经质证,通信设计院公司对该评审意见不予认可,认为其系经尚航公司单方委托出具,无证据效力。
审理中,尚航公司申请对通信设计院公司出具的加固图纸是否有设计缺陷、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以及不具有加固可行性进行鉴定,法院委托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12年7月8日,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案涉加固施工图纸缺少必要的鉴定检测报告作为依据,且计算参数错误,未做到“技术可靠、确保质量”的要求,同时未对地基基础部分进行必要的加固处理,存在安全隐患,不满足“安全适用”的要求;加固方案效果差、不经济,不满足“经济合理”的要求。综上所述,案涉加固图纸有设计缺陷,存在安全隐患,不具备施工可行性。本次鉴定产生鉴定费86000元。
审理中,尚航公司未提交已将通信设计院公司设计图纸送交住建部门审查的相关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尚航公司与通信设计院公司签订的《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1.经鉴定,通信设计院公司出具的加固图纸有设计缺陷,存在安全隐患,不具备施工可行性,故通信设计院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其无权要求尚航公司支付后续设计费及相应利息。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图应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尚航公司在收到通信设计院公司提交的设计图纸后,未送审审查,致使未能发现该图纸重大缺陷,致使其未能与通信设计院公司及时协商确定该设计图纸是否还能修改以确定是否解除《设计合同》,其在此过程中亦有一定过错。3.尚航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通知通信设计院公司解除《设计合同》,在2019年11月又进行了招标,且将混凝土结构改为钢结构,《设计合同》实际已无法履行,认定《设计合同》已终止。因尚航公司存在上述过错,故对其要求通信设计院公司返还已支付设计费并支付相应利息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鉴定费,因尚航公司未将通信设计院公司出具的设计图纸送审,致使其申请通过本案鉴定确定案涉设计图纸是否存在相关缺陷,故鉴定费应由尚航公司负担。
关于通信设计院公司要求尚航公司赔偿出具效果图费用的损失10万元,通信设计院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达成由通信设计院出具效果图并支付效果图费用10万元合意的证据,故由其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驳回通信设计院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驳回尚航公司的反诉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7001元、财产保全费2420元,合计9421元,由通信设计院公司负担。鉴定费86000元,由尚航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70元,由尚航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尚航公司已经于2019年4月将涉案项目结构改为钢结构并另行组织设计招标,因通信设计院公司在再次招标过程中未中标,故一审认定双方基于第一次招投标于2018年9月7日签订的合同终止并无不当。双方对于合同终止前的履行状态有争议,通信设计院公司认为已经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尚航公司应支付全部设计费及出具效果图的费用等;而尚航公司认为通信设计院公司提供的设计文件存在缺陷,不应支付设计费。对于该争议,本院认为通信设计院公司提供设计图纸和技术规格书后,尚航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提出审核和修改意见,应推定设计公司提交了符合约定要求的设计文件,但有相反证明设计文件不符合约定的除外。在诉讼过程中,经过法院委托鉴定,通信设计院公司提供的“建筑装修与结构”部分设计存在缺陷,不能采用,该事实依法予以确认,即通信设计院公司提供的“建筑装修与结构”设计文件不符合约定。至于不符合约定的原因,通信设计院公司认为是尚航公司未提供基础数据,但是通信设计院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并未明确尚航公司应提供哪些基础数据,据此应认定是通信设计院公司自身过错所致,通信设计院公司应承担相关鉴定费用。除“建筑装修与结构”之外的设计文件,因尚航公司未就相关设计文件的有效性提出异议、证据,故应认定其他部分设计文件符合约定要求,尚航公司应支付该部分的设计价款。
至于尚航公司应付设计费的金额问题,按照一审法院查明的通信设计院公司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比合同约定的时间迟延;又因尚航公司后期改变了施工要求,从而减轻了通信设计院公司修改设计文件和跟踪施工的工作量;再结合通信设计院公司部分设计文件存在设计缺陷等因素,本院认定尚航公司应向通信设计院公司支付设计款合计42万元,扣除已经支付的19.2万,还应支付22.8万元,对于通信设计院公司提出的其他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通信设计院公司提出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206民初3785号民事判决;
二、无锡尚航数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通信建设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22.8万元;
三、驳回中国通信建设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无锡尚航数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001元、财产保全费2420元,合计9421元,由通信设计院公司负担6321元,尚航公司负担3100元;鉴定费86000元,由通信设计院公司负担(有关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和鉴定费用可与设计费用抵消后结算);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70元,由尚航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071元,由通信设计院公司负担6571元,尚航公司负担3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景 鑫
审判员 张朴田
审判员 孙 宏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曹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