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22民初1546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雅,山东雅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文洁,山东雅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中国通信建设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1011126699。
法定代表人:陈早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繁谨,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该公司项目部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国通信建设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计院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曾于2020年5月21日申请冻结被申请人设计院公司名下存款1949860元或保全其等额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裁定对被申请人设计院公司名下存款1949860元予以冻结或保全其等额财产。因申请人***于2020年6月4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设计院公司的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通信建设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49860元的冻结或对其等额财产的查封。
审判员 徐 宏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杨学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