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信建设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

北京通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中国通信建设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等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91民初1453号 原告:北京通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15幢1号3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348389360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中国通信建设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15号楼1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101112669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女,199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第三人:山东前锦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22号燕山大厦四楼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307021121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通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中国通信建设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山东前锦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北京通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中国通信建设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通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中国通信建设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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