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华奥世纪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准许撤诉用)
(2019)陕0702民初4123号
原告:汉中华奥世纪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081710089M。
法定代表人:赵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瑞轩,女,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汉中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70999003X2。
法定代表人:曹建宝,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林,男,汉族,住陕西省南郑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永忠,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汉中旭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093902758L。
法定代表人:张春明。
原告汉中华奥世纪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汉中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汉中旭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原告汉中华奥世纪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汉中华奥世纪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中华奥世纪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汉中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汉中旭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8元,减半收取719元,由原告汉中华奥世纪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 助理 冀田甜
书 记 员 郭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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