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723民初558号
原告:汉中华奥世纪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原汉中汉台奥菱世纪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中山街道办事处滨江路汉中茶城C2座225、227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081710089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生于19xx年x月xx日,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朱鹮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洋县朱鹮梨园景区,统一社会代码91610723698430378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汉中华奥世纪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朱鹮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汉中华奥世纪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汉中华奥世纪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中华奥世纪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60元,减半收取168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