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大设计院有限公司

湖南中大设计院有限公司、深圳市菜鸟鲜蔬农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307执764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大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韶山男路22号,组织机构代码18378498-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菜鸟鲜蔬农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路441号龙岗天安数码创新园三号厂房B1004单元,组织机构代码31206998-X。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大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菜鸟鲜蔬农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301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拖欠的费用91297.78元及利息9726.02元、案件受理费2082元、公告费52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人民币105021.8元存入法院账户,我院将执行款103625.8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大设计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3016号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396元已由本院依法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菜鸟鲜蔬农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二、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3016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丹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