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大设计院有限公司

湖南中大设计院有限公司、台泥(怀化)水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21民初936号
原告:湖南中大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麓龙路209号金荣誉峰翡翠花园H栋21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37849869。
法定代表人:胡迎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士棠,湖南方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泥(怀化)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泸阳镇五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17020201C。
法定代表人:吕克甫,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南中大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台泥(怀化)水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原告湖南中大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大设计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中大设计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26元,减半收取4813元,由原告湖南中大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韩 芳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向 睿
书 记 员  曾勇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