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11执3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恒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1375107817,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路368号金城大厦615。
法定代表人:何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嘉,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州香树湾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18506967W,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路2号。
法定代表人:朱刘琴,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江苏恒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州香树湾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411民初44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41956.59元及诉讼费用157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营状况等进行核查,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项目
执行措施
银行、互联网银行信息
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两次以上查询,查明:
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网银资金较少,未予查控;
证券、保险
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证券投资、保险投保信息;
车辆
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有价值可处置的车辆信息;
企业、股权
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企业、股权投资信息;
不动产
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不动产登记信息;
限高情况
被执行人已被限制高消费;
其他
被执行人已来院申报,现已不经营,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限制消费令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作出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予以认可,并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411民初44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勇
审 判 员 柏 刚
审 判 员 奚无政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东升
书 记 员 章 泰
附本案提示:
权利人应当在本案已采取的查控措施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续控申请,否则,查控措施期限届满后,其控制效力自动解除,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权利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