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8民初14452号
原告:***豪斯电子探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龙潭工业园华盛路****。
法定代表人:杨帆,职务总经理。
被告:江苏恒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营业场所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32号金海财富中心A座1302室。
负责人:赵建兵。
被告:江苏恒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常州市新**汉江路**金城大厦615/div>
法定代表人:何伟。
原告***豪斯电子探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恒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江苏恒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原告***豪斯电子探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豪斯电子探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豪斯电子探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42元,减半收取计4,221元,由原告***豪斯电子探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聂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