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05民初392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路,广东粤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男,196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斌,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南华开发区大丘麻华厦公司侧二楼。
法定代表人:华志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洁文,公司员工。
被告:韶关市曲江区大塘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负责人:李少军,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竞,副镇长。
原告***诉被告毛**、盛业建设有限公司、韶关市曲江区大塘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2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颜少珠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玉琴
书 记 员 李彦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