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2民终9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龙珠社区京南路4号泉森红木棉创意园三栋610。
法定代表人:李艳香,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顺龙,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天喜,广东春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盛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南华开发区大丘麻华厦公司侧二楼。
法定代表人:华志兴,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韶关市荺镭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南郊六公里百旺大桥沙洲岛菲诗艾伦花园亲地轩B幢2单元101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纯庚,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韶峰,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盛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业公司)、韶关市荺镭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荺镭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2020)粤0205民初2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公司主张盛业公司、荺镭公司、**欠付其工程款,而盛业公司、荺镭公司则主张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据此提出反诉,要求***公司返还已付工程款及支付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的规定,盛业公司、荺镭公司系在一审庭审时提起反诉,一审法院应予受理盛业公司、荺镭公司提起的反诉。一审法院在准许盛业公司提出的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时,又未受理其提起的反诉,程序明显不当。此外,在荺镭公司已接收涉案工程的情况下,其以工程质量问题拒不支付工程款,一审法院应根据查明的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认定荺镭公司该抗辩理由是否成立。综上,一审法院程序不当,致案件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2020)粤0205民初21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984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邓小华
审判员 梁晓芳
审判员 凌永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江伟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