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盛业建设有限公司等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205民初1200号 原告:***,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骑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骑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南华开发区大丘麻华厦公司侧2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韶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第三人:韶关市***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芙蓉大道17号韶关******4街1座203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盛业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韶关市***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2023年1月16日作出(2022)粤0205民初199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23年4月17日作出(2023)粤02民终9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22)粤0205民初199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本案指令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738元,减半收取1536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36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和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