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205民初1200号
原告:***,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骑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骑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南华开发区大丘麻华厦公司侧2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韶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第三人:韶关市***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芙蓉大道17号韶关******4街1座203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盛业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韶关市***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2023年1月16日作出(2022)粤0205民初199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23年4月17日作出(2023)粤02民终9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22)粤0205民初199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本案指令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738元,减半收取1536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36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和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