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205民初1857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能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盛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南华开发区大丘麻华厦公司侧二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被申请人:***,女,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
被申请人:***,女,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上述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行而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行而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盛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作出(2021)粤0205民初185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盛业建设有限公司、***、***、***、***价值462540元的存款、支付宝、微信账户。2022年12月29日,本院作出(2022)粤0205民初1857号民事判决书:一、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工程款339020.5元和诉讼保全保险费1099元给***;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2023年5月24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粤02民终51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2022)粤0205民初185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3年6月1日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盛业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已被生效裁判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从即日起对被申请人盛业建设有限公司、***、***、***存款、支付宝、微信账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