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222执598号
申请执行人:盛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南华开发区大丘麻华厦公司侧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570171266W。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执行人:***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始兴县沙水东莞石龙(始兴)产业转移工业园三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2586395520K。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盛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粤0222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960204元及利息的法定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程序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了下列工作: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已通过传票传唤被执行人到庭。被执行人逾期未到庭、未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村委会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在完成财产调查措施后,本院根据财产调查结果,采取了如下措施:
1、被执行人***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进行额度轮候冻结,暂未实际冻结可供执行的金额。
2、通过(2022)粤0222执1311号案件执行到位241013元,经分配后,归属于本案的一共有166499.08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3、发现被执行人所有位于始兴县东莞石龙(始兴)产业转移工业园三号土地及附着在土地上的仓库、厂房,上述土地、仓库、厂房我院在案件的保全阶段已采取轮候查封措施,已通过另案向首封法院送达参与分配申请函,需等待首封法院的处置结果。
4、发现并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牌汽车【车牌号码:粤A8××**】车辆,查封时间为三年。因未实际扣押,所以暂时不具备处置的可能性。
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三、依法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
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所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置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询问其能否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960204元及利息,执行到位166499.08元,被执行人尚未缴纳本案执行费52002元。
本院认为,本案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