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22执8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盛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严店乡严店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77066848E。
法定代表人:高先仓,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颍河西路1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1830087L(1-6)。
法定代表人:张涛,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盛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0122民初2757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执行中,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7日、1月13日、4月21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未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122民初2757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礼金
审判员 管国民
审判员 崔 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茆一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