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3财保5号
申请人:合肥市盛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严店乡严店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77066848E。
法定代表人:高先仓,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亮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城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4943489J。
法定代表人:阮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合肥市盛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亮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合肥市盛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亮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3757.06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市盛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亮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3757.0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为1389元,由申请人合肥市盛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孔 静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阮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