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4民初7002号
原告:合肥市盛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西县严店乡严店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77066848E(1-1)。
法定代表人:高先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桂林,上海汇业(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恒明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长丰县义井乡合淮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Q475G8F。
法定代表人:周恒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路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151332045E。
法定代表人:丁振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合肥市盛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恒明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路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03立案。原告合肥市盛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盛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市盛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合肥市盛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纯万
人民陪审员 汪贤祥
人民陪审员 丁 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
书记员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