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23执944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盛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23577066848E,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严店乡严店社区。
法定代表人:高先仓。
被执行人:安徽禾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马湖乡马湖社区冯山大街140号。
法定代表人:王亚军。
本院在执行合肥市盛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禾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 昊
审判员 卓玉俊
审判员 黄邓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