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8民初12441号
原告:***,男,197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太行东街266号(山西三建商务大厦1幢14层14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0元,减半收取计97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