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晋0109民初4889号
申请人:**,女,住太原市。
被申请人: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工程处,住长治市。
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住山西省长治市。
被申请人: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住山西省长治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工程处、**、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工程处及山西××县拓宽改造及拆迁安置项目中价值11271044元的房产,并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44517.64元,申请人**以其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工程处及山西××县拓宽改造及拆迁安置项目中价值11271044元的房产,并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44517.64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 锐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