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12执498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太行东街2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0011076297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鹤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怀化星旗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河西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34787797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怀化星旗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3年10月8日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签订了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对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12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12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