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晋0524执异24号
异议人:李某,男,现住长治市。
委托代理人:郭某,女,现住长治市。
异议人:郭某,女,现住长治市。
申请执行人: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
法定代表人:史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西晋善晋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陵川县崇文镇。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某某,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晋善晋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李某、郭某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5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听证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异议人李某、郭某于2025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李某、郭某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李某、郭某撤回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