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新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广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州新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颂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115民初417号
原告:贵州广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广州新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被告:广州市颂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贵州广润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新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颂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5月10日以需调取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广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93元,减半收取8446.5元,由原告贵州广润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舒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余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