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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广州铭远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广州铭远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22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19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铭远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广州铭远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远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6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处理不当。***被铭远公司无故辞退,该用人单位应当比照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要求铭远公司补足月工资差额事实清楚,原审法院判决不予支持不当,请求法院再审改判。
被申请人铭远公司答辩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再审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于2007年1月1日退休并于当月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在2012年入职铭远公司后与铭远公司形成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请求铭远公司支付其离职的经济补偿金和额外补偿一个月的工资缺乏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
本案中,***所提供的所有证实其工资标准为年薪60000元的证据,均无铭远公司的签字或盖章确认,铭远公司也不予认可。相反,铭远公司提交的2014年1月至4月试用人员及其它人员工资表载明,***的工资标准为3800元,应发工资为3800元,***在2014年1月至3月的表格上均有签名,***确认已全额收到表上所记载的工资。同时,***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工资在2014年4月开始上浮了20%的事实。因此,***要求铭远公司支付2014年1月至4月工资差额和2014年4月上浮工资差额的主张,亦缺乏事实依据,原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和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彭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