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新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新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俊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605民初32878号
申请人:广州新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科汇一街8号二层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691513904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洁,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俊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金碧海岸花园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682405146。
法定代表人:朱**全。
担保人: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40-148号181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88949915Y。
法定代表人:古国红。
申请人广州新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俊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州新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俊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新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俊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州新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