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新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新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112民初11397号 原告:***,女,198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 被告:广州新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现黄埔区)科汇一街8号二层A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广州新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和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新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双方有争议事项为第四、五项,其他事项无争议: 一、入职时间:2019年11月14日。 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21年11月14日至2023年11月13日。***任职出纳。劳动合同第2.2条约定的工作地点为广东省内,甲方可以根据规章制度及经营需要进行调整和变动。第6.2条约定乙方愿意接受并负责甲方《员工手册的管理规定》。 三、工资支付情况:***月工资标准=基本工资3800元+昂为工资3200元,新和公司于每月28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上月工资,新和公司已支付***工资至2022年1月31日。 四、项目年终奖金:***主张新和公司拖欠其项目奖金10824.89元,2021年没有发放年终奖。为此提交其银行收款明细详情截图、2018莲塘项目部分配明细表、2019公司考核人员明细(非项目内)、年终奖统计明细,上述两个明细表均未记载***的名字。 新和公司主张项目奖金就是年终奖,由于经营、疫情影响,在2021年未向公司员工发放年终奖,年终奖作为用人单位在年末向员工发放的福利,其本身具有激励、奖励性质,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向员工发放年终奖,年终奖是否发放及发放标准属于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的处分体现,即使新和公司曾向***发放年终奖,该情况并不构成新和公司每年向***发放年终奖的必然条件,新和公司有权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及***的实际工作表现公平合理决定是否向***发放年终奖。 五、离职原因:2022年1月5日,新和公司向***发出《关于***工作安排的通知》,安排***与2022年1月6日开始到广州建筑竹湖景观工程项目部(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隔壁)处理出纳相关工作,正常考勤按公司原上下班时间、本通知上班地点执行,未能按时执行的按旷工处理,旷工达三天按自动离职处理。2022年2月16日,新和公司发出《关于***工作安排的通知》,载明因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安排***于2022年2月17日开始到南沙项目(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金茂湾T7栋商铺102-103)工作,正常考勤按公司原上下班时间、本通知上班地址执行,交通费等费用补贴为600元/月,如未能按时执行的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按自动离职处理。 ***主张新和公司不能单就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宽泛工作地点,在未与***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随意调动其工作岗位、地点,新和公司的调动行为不具备合理性。***提交路程截图以及与***的微信聊天记录,路程显示恒大山水城到金茂湾搭乘公交地铁需要2小时34分,中新(地铁站)到合景·科汇金谷(南门)搭乘公交地铁需要45分钟。***于2022年2月16日在微信告知***,其家住增城并生育两个孩子需要接送上许下,当初加入新和公司是因为上班地点在神舟路地铁口科汇金谷,其不能接受到南沙上班。***回复称未曾承诺上班地址为神舟路地铁口科汇金谷,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在广东省内,公司可以根据规章制度及经营需要进行调整及变动。 ***主张第一次调岗的地址并非南沙项目部的地址,第二次调岗的地址是新和公司子公司的地址。新和公司庭后提交《关于新和公司南沙项目情况的说明》、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分包合同,称南沙作为新和公司主要构成项目集中区域,基于经营需要在南沙设立分公司(地址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金茂湾T7栋商铺102-103)、项目部1个(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隔壁)及员工宿舍,目前合计员工13名,由于项目催收工程进度款需要加派财务人手前往南沙处理出纳、工程款催收等相关工作。 新和公司提交考勤记录证明***自2022年2月17日起存在连续旷工情形。***主张其有去公司上班,但是公司停了其钉钉打卡,但其在2022年2月17日至2月24日都有回去公司打卡上班,为此提交其在新和公司门口拍摄的照片。 2022年2月24日,新和公司向***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于2021年11月14日签订了《广州新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根合同第2.2、6.2条约定,***的工作地点为广东省内,新和公司可以根据规章制度及经营需要对***的工作地点在广东省内进行调整和变动,***愿意接收并服从新和公司的管理规定。2022年2月16日,新和公司向***发出《关于***工作安排的通知》,告知了工作地点、工作时间。***自2022年2月17日起至今,为按照新和公司通知的地点按时上班,且未向新和公司申请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连续旷工严重违反员工手册第六条考勤制度,视为自动离职,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现新和公司决定与***的劳动合同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解除,工资结算至2022年2月17日。 六、仲裁时间:2022年1月6日。 七、仲裁请求:1.新和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5000元;2.新和公司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0.5天未休年休假工资482.75元;3.新和公司支付2021年出纳岗位年终项目奖金10824.89元。 八、仲裁结果:驳回***的全部仲裁请求。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新和公司的《员工手册》第六章考勤制度第(3)项辞退的情形包括旷工一天(含)以上或一年中累计旷工5天(含)以上者。***调岗前后的工资水平、工作条件不变。 十、本案***的诉讼请求:1.判令新和公司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5000元;2.判令新和公司向***支付项目奖金10824.89元。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与新和公司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均诚信、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关于新和公司对***的调岗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分析认定如下:其一,新和公司与***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广东省,新和公司因经营发展需要在南沙区设立了分公司及项目部,先后两次将***的工作岗位调整至南沙区的项目部、分公司,属于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正常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其二,新和公司先后两次发出的《关于***工作安排的通知》载明调岗后的工作内容为出纳等工作,调岗后的工作未超出原岗位出纳职位的工作范围;其三,虽然***主张其不接受工作地点调整的调整的原因是需要照顾家庭、上班路程变长等理由,但两次调岗均在广州市范围内,新和公司也在第二次发出的《关于***工作安排的通知》中新增了交通费等费用补贴600元/月并可为***提供住宿,由此可见新和公司已对***调整工作地点前后可能存在的困难采取了相应措施以降低其日常通勤成本及由此带来的生活不便之影响,且调整工作地点前后的工资水平、工作条件不变,并未损害***的合法权益,故本院认为新和公司对***调整工作地点具有合理性;其四,新和公司在两次发出的《关于***工作安排的通知》及第二次发出上述通知后***与***的聊天记录中均明确了未能执行的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后果,然而***仍拒绝到新工作地点打卡上班,该行为必然对新和公司的经营管理造成不利影响。综上,新和公司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调整***的工作地点,且调整前后的工资待遇不变,不具有针对性、侮辱性、惩罚性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新和公司对***的调岗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新和公司以***未按照调整的地点按时上班、连续旷工的行为,违反《员工手册》考勤制度的规定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合法解除,故***主张违反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项目奖金问题。年终奖的性质是属于公司的一种福利,在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发放以及如何发放,具有一定的自主权,***与新和公司对年终奖并未有约定,***也未能举证证实新和公司有实际发放2021年度项目奖金,故***该项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