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6民初638号
原告:成都全程心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彭镇布市村**。
法定代表人:邓志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坤,男,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
原告成都全程心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成都全程心广告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全程心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小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