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82民初8117号之一
原告:江苏兆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周铁镇分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37812003F
法定代表人:周震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该公司职员。
被告:坎布里奇环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51号慎昌大厦5层5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938995401
法定代表人:温东辉,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兆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坎布里奇环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兆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兆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兆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237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007元,由江苏兆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月春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