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14执961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华友五金水电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L31861615U,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曙光路80号A座106号。
经营者:**有。
申请执行人:**有,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被执行人:广州美霖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726794540P,住所地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百德新路45号四层418、420、422房。
法定代表人:梁炳华。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华友五金水电商行、**有与被执行人广州美霖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114民初1187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美霖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323506.47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2021)粤01破申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姚雪怡对广州美霖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目前处于破产清算程序中。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罗 晔
执行员 徐家静
执行员 朱丽静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袁建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