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美霖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某某支行、某某等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1民初29159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支行,住所地广州市**区云城西路882号101房、201房。
负责人:叶小坡。
委托代理人:袁谦,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区海旺,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遂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广东乾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斯惠,广东乾敬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美霖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百德新路45号四层418、420、422房。
法定代表人:梁炳华。
破产管理人:林瀚之,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破产管理人:王炎培,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支行诉被告***、广州美霖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8日以(2021)粤01破申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姚雪怡对被告广州美霖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且已指定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担任被告广州美霖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支行于2021年8月11日向被告***、广州美霖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被告广州美霖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1月28日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本案属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又另行提起个别诉讼的情形,因此本院对本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支行向被告广州美霖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的诉讼没有管辖权。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官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第八十条之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的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新的给付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本院根据上述法律以及参照上述指引规定,依法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支行对被告广州美霖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支行可另行向管理人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支行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833.66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支行已交纳),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易细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