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2民初3417号
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徐锦辉,,法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利民,上海市锦天城(长春)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1975年12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被告广州美霖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梁炳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美霖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沈楠 _ 民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