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14933号
原告:潍坊铎艺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亿***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女,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潍坊铎艺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因双方已经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潍坊铎艺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铎艺温室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铎艺温室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78元,保全费1234元,共计2812元,由潍坊铎艺温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