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铎艺温室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铎艺温室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14933号 原告:潍坊铎艺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亿***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女,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潍坊铎艺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因双方已经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潍坊铎艺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铎艺温室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铎艺温室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78元,保全费1234元,共计2812元,由潍坊铎艺温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