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福润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安福润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中交筑路机械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陕0103执3022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福润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西安中交筑路机械有限公司。
西安福润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中交筑路机械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48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定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安中交筑路机械有限公司已自觉履行了赔偿款,并承诺手续齐全后给申请执行人西安福润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办理产权证,申请人也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陕0103执30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杨护军
执行员  阮 宇
执行员  王 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冯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