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执1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7月6日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
被执行人:新疆西峰节能设备厂,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4786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裴红飚,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卡子湾片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米东南路**。
负责人:周疆艳,女,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西峰节能设备厂、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卡子湾片区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的(2021)新0109民初31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115,993.36元,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递交了撤销本案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的债权1,115,993.3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得到清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新0109执181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志 刚
审判员 潘习知
审判员 赵亮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