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津竹园生态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利锦莱德固废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江苏津竹园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6709号
申请人:江苏利锦莱德固废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WTH8624,住所地江阴市月城镇环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沈利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津竹园生态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07632970X9,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清水亭西路长亭街9号俊杰大厦1802室。
法定代表人:许嵩,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利锦莱德固废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津竹园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利锦莱德固废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津竹园生态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1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利锦莱德固废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正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津竹园生态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1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包彬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