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达茂旗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与包头市***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达茂联合旗恒生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民抗57号
抗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女,1981年5月4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包头市***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俊文,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包头市达茂联合旗恒生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君和,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商业大楼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底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包头市***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2民终1455号民事判决,向包头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抗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和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内检民(行)监(2020)150XXXXXXX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梁 宏
审 判 员  刘洪舫
审 判 员  郭 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曹真倩
书 记 员  赵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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