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新世诚业建筑有限公司

贵州新世诚业建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01执保257号
申请人:贵州新世诚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万潮产业园区新炜建材办公楼3层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MA6DM7121Y。
法定代表人:吴黔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定重、吴欣欣,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0年11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
申请人贵州新世诚业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1、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银行凯里城中支行,银行账号:62×××62:开户行:贵州银行黔东南分行,银行账号:62×××83);2、查封被申请人***位于贵州省凯里市的房产[黔今(2018)凯里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157号]。以上价值共335万元。申请人贵州新世诚业建筑有限公司以在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的名下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银行凯里城中支行,银行账号:62×××62:开户行:贵州银行黔东南分行,银行账号:62×××83),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位于贵州省凯里市的房产[黔(2018)凯里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157号],期限为三年。
以上财产价值共计335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肖艳婷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何明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