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新世诚业建筑有限公司

原告湖南怀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新世诚业建筑有限公司、贵州宏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02民初2498号之二

原告:湖南怀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沿河路(钢材物流城4号楼)4栋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Q7X1B2A。

法定代表人:彭建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贵州新世诚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万潮产业园区新炜建材办公楼3层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MA6DM7121Y。

法定代表人:吴黔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贵州宏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皂角坪街道野鸡坪村红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2MA6H5RL40D。

法定代表人:刘纯,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湖南怀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新世诚业建筑有限公司、贵州宏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湖南怀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南怀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怀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571元,减半收取17285.5元,由原告湖南怀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范晓红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窦小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