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01执保328号
申请人:贵州新世诚业建筑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万潮产业园区新炜建材办公楼3层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MA6DM7121Y。
法定代表人:吴黔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运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60号10层10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063841608L。
法定代表人:付振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贵州新世诚业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运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进行查封。申请人贵州新世诚业建筑有限公司以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运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722991.67元(账户名称:河南运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浦发银行郑州健康路支行,账号:76×××78),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肖艳婷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张健婕
书记员 舒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