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新世诚业建筑有限公司

长沙县星沙镇立发建筑器材租赁部、贵州新世诚业建筑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保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0121执保527号
申请人:长沙县星沙镇立发建筑器材租赁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21MA4M09K14N,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办事处广生村龙塘组。
经营者:***,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代理人:**,湖南惟余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512519,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新世诚业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MA6DM7121Y,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万潮产业园区新炜建材办公楼3层1-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长沙县星沙镇立发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新世诚业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县星沙镇立发建筑器材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纠纷进入诉讼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新世诚业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长沙县星沙镇立发建筑器材租赁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