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财保195号
申请人:长沙县星沙镇立发建筑器材租赁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21MA4M09K14N,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办事处广生村龙塘组。
经营者:张敦煌,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代理人:李华,湖南惟余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512519,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
负责人:李云焕,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新世诚业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MA6DM7121Y,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万潮产业园区新炜建材办公楼3层1-5号。
法定代表人:吴黔东。
申请人长沙县星沙镇立发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新世诚业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县星沙镇立发建筑器材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纠纷进入诉讼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新世诚业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长沙县星沙镇立发建筑器材租赁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 判 员 谢 英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念平
书 记 员 罗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