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兴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某某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某某、胡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鄂1102民初1547号
原告***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地址:黄冈市新港大道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95927191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女、汉族,1991年6月23日出生,住英山县,
被告胡某,女、汉族,1968年11月21日出生,住英山县,
被告***,女、汉族,2000年8月8日出生,住英山县,
法定代理人胡某,系其母亲。
被告***,男、汉族,2000年8月8日出生,住英山县,
法定代理人胡某,系其母亲。
被告***,女、汉族,1941年9月29日出生,住英山县,
原告***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和电缆公司)与被告***、胡某、***、***、胡月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和电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某、***、***、胡月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兴和电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68992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1月27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至);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至10月,原告向被告***、***(已故)分批次供应电缆线,2017年1月27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68992元,并出具一张欠条交原告收执。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已去世,被告胡某系***之妻,胡月英系汪世霞之母,***、***、***系***之子女。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胡某、***、***、胡月英未答辩。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在庭审中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被告身份信息、英山县*家店镇派出所户籍登记证明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身份和被告之间的身份关系。2、发货单一组,拟证明原告应被告要求发货,被告收货并签字。3、欠条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经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168992元。
被告未到庭质证。
经审核,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对该证据证明的事实予以认定。
通过庭审举证、质证与认证,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2014年8月至10月,兴和电缆公司向***、***(已故)分批次供应电缆线。2017年1月27日,经双方结算,***、***共欠兴和电缆公司货款168992元,并出具欠条。兴和电缆公司多次催要未果。后***去世。经查,胡某系***之妻,胡月英系汪世霞之母,***、***、***系***之子女。兴和电缆公司认为,***去世后,其母亲、配偶、子女继承了***的遗产,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与***一起承担偿还欠款的责任,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兴和电缆公司应***、***需求,向其供应电缆线,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和电缆公司出具欠条,没有约定还款时间,该公司可随时向其催要。因***去世,胡某、***、***、胡月英系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债务以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本案中,胡某、***、***、***没有证据证明放弃继承,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因双方结算时并没有约定迟延支付利息,兴和电缆公司请求判令***等支付利息的要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欠款168992元。
二、胡某、***、***、胡月英在继承***遗产范围内与***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9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