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21财保24号
申请人:龙江县乾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龙江县龙江镇西岗街二三一处住在1号楼01门01层010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1MA18XXHX40。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黑龙江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龙江县星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碧龙湾幼儿园00**01层000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1MA1B9L46XP。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龙江县乾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龙江县星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龙域首府小区房屋10套予以查封(明细附后),保全金额6,160,362.00元。申请人龙江县乾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龙江县乾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龙江县星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龙域首府小区10套房屋予以查封(明细附后),查封期限2022年3月24日至2025年3月24日。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暂由申请人龙江县乾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